舉報人:唐利華、吉林省集安市人。 舉報人聯(lián)糸電話:13943544397、QQ號1170703769。 被舉報人:徐清、 原吉林省集安法院法官、現(xiàn)為集安市政法委書記; 被舉報人:趙鳳麟、集安市法院行政庭副庭長; 被舉報人:周云香、原集安市法院民事庭庭長,現(xiàn)為集安市法院副院長; 被舉報人:張文聲、集安市法院審判監(jiān)督庭庭長; 被舉報人:汪世洲、吉林省通化市中級法院執(zhí)行庭庭長; 被舉報人:張啟勝、原為吉林省通化市中級法院民事庭長,現(xiàn)為通化縣法院院長; 被舉報人:集安市法院。 一、舉報的理由: 1、上述被舉報人利用裁判權幫助原告實施犯罪(訴訟欺詐),為幫助原告詐騙污辱舉報人的人格,利用強制執(zhí)行權明搶明奪劫舉報人的合法財產; 2、被舉報人打擊報復舉報人。 二、事實和理由 1、徐清:用違法證據冒充合法證據 在審理(1998)集民初第64號民事案件時,用服務部的證據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認定本案事實,用沒有原件的復印件冒充原件認定本案事實。 下面的這個盤點表是被當做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至今保存在本案的卷宗里,只要一打開卷宗就看得到,這個盤點表還是沒有原件的復印件。上面明明填寫的是服務部,上面明明蓋的是服務部的公章,法官就敢用這個服務部的冒充成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。  盤點表 2、趙鳳麟:用違法證據冒充合法證據 中院第一次發(fā)回集安法院重審時,趙鳳麟明知道原判決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冒充的、是違法的,但仍然維持了原判決。 3、周云香:用《原告口頭陳述認定事實》 中院第二次發(fā)回重審時,周云香明知道原告用服務部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被中院做廢;明知道民事案件的原告必需要舉證。周云香卻讓原告不用舉證,以〈原告的口頭陳述為依據〉,認定本案事實。 下面是集安市法院第三次判決書的第六頁,判決書清楚的告訴一個事實,原告打官司不用舉證,《口頭陳述就是案件事實的依據》  小的以口頭陳述為依據判決書 4、汪世洲:民事二審再審案件沒有證據沒有開庭就改判。 2000年我第三次上訴到通化市中級法院,中院撤消了一審判決支持了我的主張原告敗訴。原告不服向中院提出再審。做為執(zhí)行庭的庭長汪世洲帶領二個執(zhí)行法官主持了申請再審的聽證會,在聽證會上原告沒有出具任何證據。聽證會結束后,本案沒有經過開庭,汪世洲就下達了(2003)通中民再字第31號判決,撤消通化市中院原來的判決,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。 下面就是二審改判的判決書,沒有證據依據什么撤消本院判決?沒有證據依據什么事實與一審審理的一致? 顯然是法官在忽悠我忽悠法律忽悠這個社會的弱智,我卻毫無辦法,只能上訴申訴再上訴再申訴。  與一審的一致的判決書 5、張文聲:再次用違法證據冒充合法證據 2004年,我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出申訴,省高院二次聽證會確定了原審判決中用服務部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是錯誤的;確認民事案件二審再審沒有證據不開庭就改判是錯誤的。2006年,吉林省高級法院將本案發(fā)回集安法院重審。張文聲做為審判監(jiān)督庭的庭長審理了本案,他明知道這個服務部的證據被中院做廢掉,明知道用用服務部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是枉法判決,但是仍然用服務部的證據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維持本院的判決 6、張啟勝:為包庇縱容原審法官的行為堅決不改判 2009年,就本案我第四次向通化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,為了揭露原告的詐騙行為我申請裝桶試驗張啟勝不準;為了揭露原告是訴訟欺詐我向張啟勝申請調取證據張啟勝不準;我讓原告舉證張啟勝不準;我的證人出庭張啟勝全部不采信:我擺客觀常識張啟勝裝不懂:張啟勝唯一的一條原則就是維持一審判決堅決不改判。 下面是原告裝人參酒的桶,原告也承認是自己的桶,我?guī)状蜗驈垎偕暾堁b桶試驗都不被允許,因為這是容量100市斤的桶,里頭裝有55市斤酒,剩下是45市斤的空間如何能裝得下90市斤人參?張啟勝知道只要讓原告裝桶試驗,原告的詐騙目地就會曝露,為了幫助詐騙張啟勝就不能裝桶試驗。  桶 7、上述被舉報人:對我方證人出庭的證言和指證全部不采信,只相信原告的口頭陳述和冒充的證據。 就本案我有五位證人出庭做證,這是其中的二位證人,他們出庭證明請愿書告桶里裝的不是90市斤人參而是45市斤;他們證明桶里的人參是酒泡多年已腐爛變質;他們證明發(fā)運回來的就是原告的原物。其中一位證人出庭直接指證原告承認發(fā)運回來的34桶酒泡人參是原告的自己,當面指證原告承認不是每桶90市斤。他們共同指證的事實證明原告是詐騙?墒巧鲜霰慌e報人對這五位證人出庭的證言及指證全部不采信,他們只信原告的口頭面陳述和用服務部的證所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。 8、集安市法院報復舉報人; 經過十年的上訴、申訴、再上訴、再申訴、再上訴,法官們玩起了折騰術。這次用服務部證據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,下次就用原告的口頭陳述,再下次發(fā)回重審再把服務部的證據拿出來冒充發(fā)展公司的證據。一審判完二審就唯持。我以為是法官私下里亂搞法院領導不知道,法院的紀檢不知道,所以我在2007年通過特快專遞向集安法院控告法官枉法裁判。集安法院不但不查案,還派法警對我進行抓捕。2008年2月29日,我被集安法院抓捕歸案。罪名是污辱漫罵法官,先是對我進行軟禁一天,然后是拘留15天,還告訴我再要控告時就要進行刑事拘留、然后判刑。 三、這是一起法官與詐騙犯串通的搶劫案 原告劉風蘭有34桶酒泡多年的人參(每桶45市斤人參55市斤酒),她委托我將這些酒泡人參從云南發(fā)運回東北,發(fā)運回來原告才知道酒泡多年的人參在東北已經沒有市場了,一分錢也不值了。為了讓這些沒價值的酒泡人參成為高價值的人參讓我賠償,為了讓每桶45市斤變成每桶90市斤人參讓我賠償,原告以她的原物被我私自處理掉了為理由向集安市法院提起訴訟。原告的律師董志光與法院的法官是鐵哥們,律師法官串通一氣枉法裁判無法無天,上下級法院的法官相互關照枉法裁判,在原告沒有證據情況下,明目張膽的將34桶一分錢不值的人參變成高價值的人參讓我賠償,將一桶裝45市斤變成每桶90市斤人參讓我賠償。僅僅利用裁判權搶劫還不夠還要污辱我,法院認為是我將原告的大桶人參換成小桶,是我將原告的鮮人參換成酒泡多年沒有價值的人參,是我貪婪私自將原告的人參處理掉了。我不服法院這明搶明奪似的判決,2007年到集安法院舉報法官枉法裁判,集安法院不但不查案,將舉報人先是軟禁一天又拘留15天。2009年,我第四次上訴到通化中院,中院明知道原審法院是幫助罪犯犯罪,是枉法裁判卻仍然維持原判決不肯改判。 兩會就要召開了,我想以此告訴人大代表們,我們這兒的法院實在是太黑暗了,簡直就是無法無天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