他曾經(jīng)是合肥市原中市區(qū)檢察院反貪局局長,亦是后來的廬陽區(qū)檢察院黨組成員、副檢察長,2008年12月20日因涉嫌受賄135萬元被刑事拘留,一審、二審均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。在判決生效2年多的時間內(nèi),他一直在為自己喊冤,并向省高院申請重新審理此案,改判其無罪。2010年年初,省高院決定將此案交由合肥市中院進行再審。8月23日上午,合肥中院對此案開庭進行了審理。 庭審現(xiàn)場 被告人先喝水再喊“冤” 他是張遙,1955年出生,江蘇淮陰人,大學本科學歷。 進入法庭后,身材較胖、身穿T恤的張遙被安排在被告席處的一把椅子上坐下。而張遙的妻子高女士,是張遙兩個辯護人之一,她穿著樸素,坐在辯護席上,一言不發(fā)地看著丈夫。
張遙患有糖尿病,鑒于他的身體狀況,法院不但允許他坐著受審,還滿足了他要喝水的請求。而至庭審結(jié)束時,張遙喝完了三瓶礦泉水。 當審判長問到張遙的上訴理由時,張遙拿出一本題為《讓證據(jù)說話讓法律說話》的白皮書,將寫有“冤”字的背面展示給在場的所有人看。張遙說:“我是無罪的,我請求法院公正司法,排除外界干擾,獨立進行審判。” 案情回顧 被指控受賄135萬元 據(jù)檢方指控:1997年7月,張遙在擔任合肥市中市區(qū)檢察院反貪局局長期間,利用職務(wù)便利收受合肥市某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公司20萬元人民幣。 2003年至2004年間,任廬陽區(qū)檢察院副檢察長的張遙,向省某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陳某索取115萬元人民幣。 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張遙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和職務(wù)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、索取他人135萬元,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(wù)行為的廉潔性。2009年4月2日,合肥市長豐縣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。 宣判后,張遙表示不服,遂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了上訴。2009年5月15日,合肥市中院作出裁定,駁回了張遙的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 面對這次終審判決,一直認為自己丈夫很“冤”的高女士,并沒有放棄再繼續(xù)申訴,并于二審裁定后向省高院遞交了《再審申請書》,理由是一審、二審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(jù)給予支撐。 2010年年初,省高院做出再審決定,認為原裁定部分事實不清,證據(jù)不足,符合再審條件,并指令合肥市中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。 被告人稱 “沒違法,我是被害人” 在法庭上,張遙積極為自己辯護,顯得十分激動。他對審判長解釋說:“你們不要怪我語氣不好,我在看守所里待了5個月,已經(jīng)被審了很多次,所以今天我就把想說的都說出來。” 對于檢方指控的兩筆受賄款,張遙稱,第一筆純粹是“無中生有,根本是不存在的”,而第二筆則“與職務(wù)無關(guān)”。“只有100萬,是我在省某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有限公司的投資所得,與那115萬沒有任何關(guān)系。”張遙說,“我不但沒有犯罪,而且沒有違法,是被害人。” 庭審中,張遙還向法院遞交了6組新的證據(jù)。同時,張遙的辯護律師也主張此案事實不清,證據(jù)不足,不應(yīng)成立。 對于張遙的申訴理由,公訴人表示,此案事實清楚、證據(jù)確實、程序合法,而且定性準確、量刑適當,并當庭推翻了張遙的幾份新證據(jù)。“原審被告人的申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缺乏法律依據(jù),應(yīng)該維持原裁定。” 因案情復雜,此案審理了整整4個小時,但當庭未作宣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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