鑒定的目的不是揭開事實真相而是混淆是非--良知的缺失
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4年8月21日出具的“西政司法鑒定中心 [2014]鑒字第1499號”司法鑒定意見,將明顯做假“收條 ”通過鑒定機構的幌子變成模糊混淆是非。
2010年10月,為幫助公司借款,本人與另兩人作為單位職工在公司及高利貸者鄧陽芝(原告)安排下,當時在只有兩行字的收條上簽了字。2013年11月鄧陽芝在北京大興區(qū)法院起訴我及另一名員工,我們自始至終從沒有見過更沒有拿過一分錢,卻起訴要求還錢三百多萬,卷號是“2013年度大民初字第14173號”和“2013年度大民初字第14174號”。
我堅信著假的真不了,我相信鑒定機構有能力揭開事實真相的原因有三:
1、 我簽字時根本就沒有中間三行文字。
2、 原告親自交給我們公司及北京大興興豐派出所的《收條》中均沒有中間三行文字
3、 我單位與我同樣案子(同一原告、同樣案由)轉(zhuǎn)到河北石家莊法院審理后,原告已經(jīng)承認收條中中間三行內(nèi)容為原告私自后加,并已經(jīng)撤訴。
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和整個社會看如下內(nèi)容,不需要反思和追究嗎?這樣的鑒定機構不是在打著合法的幌子坑害百姓嗎?
1、明顯不顧客觀事實,不是為了查出事件真相:我們誰都能看出檢材中兩段文字字體、大小不一樣。兩段文字書寫時間相差近三年,在目前筆跡形成時間鑒定非常成熟和普遍的情況下,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于
2、采用模糊語言混淆是非:鑒定意見中多次使用“含量相近”、“數(shù)值較低”、“無明顯差異”等模糊語言,該《意見書》的鑒定意見是“同一時期形成”,司法鑒定人對“同一時期”的解釋是“一年、兩年或更長時間”,將一個很明顯虛假的證據(jù)經(jīng)過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變成模糊的東西,利用司法故意將事實變模糊,左右逢源。在該鑒定中心講不講科學?
3、國家賦予的司法鑒定機構還要不要誠信?要說技術水平不夠,該鑒定機構卻冠以為國家級,端倪在哪兒,鑒定人員的良心何在?某些人利用鑒定機構的權威性,濫用權力,歪曲事實,視司法鑒定程序規(guī)則和技術規(guī)范為無物,不尊重客觀事實作出該不公正鑒定,其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已給本人造成巨大傷害和損失,該鑒定機構管理不嚴,用人失察,放任虛假鑒定意見流出危害社會,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萬望司法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及時糾正,公平正義地給予處理。
幾百萬對百姓來說就是要命也夠不著的天文數(shù)字,是要命的不是兒戲。司法鑒定機構怎么能這么隨意出不符合事實的意見,怎么配稱司法的公正!

